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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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东鸣北路5号,即城区市场监督局东北面,其中五楼为权属方机关办公场地,现拟运营场地为武鸣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楼二、三、四共三层楼,约1328㎡。二层建筑面积454.57㎡,可作为脑瘫康复训练室、智力孤独训练室、听力言语训练室、肢体康复训练室及个别化训练室;三层建筑面积438.76㎡,可作为康复人员用房。四层建筑面积438.76㎡,可作为智力孤独咨询室、脑瘫咨询室、肢体康复咨询室、视力康复咨询室、综合康复咨询室、听力言语咨询室、社区康复指导室及测听室/隔音室。运营期限:10年(首年免缴设施使用费)。 城区康复中心大院已完成建筑主体、简单装修及消防工程建设、院内道路硬化、院内篮球场、监控设备及部分围栏等工程,配有康复设备一批,已具备基本运营条件。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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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按现状征集运营方,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运营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权属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运营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运营方自行承担。 2. 第1年免缴康复中心楼使用费,第2年起至第5年使用费按成交价进行收缴,第6年起至第10年使用费以上一年使用费交纳金额为基础,每满一年递增3%进行收缴。 3. 第1年免缴康复中心楼使用费,主要用于运营方进场后对场地及院内配套设施进行相关升级改造。 4. 运营方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权属方部门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5. 运营方应为具有2年及以上区级、市级或县级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资质单位,入驻城区康复中心楼后,应重新申请评定相应资质,达到入驻前等级标准。 6. 运营方在运营标的中应投入的具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的人员不少于5人(限专职人员)。 7. 运营方运营时应接收各类残疾儿童综合能力规模分别不低于20人。 8. 运营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残疾人能力评估、服务档案等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9. 运营方应落实公建民营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兜底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标准服务费用,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范围内的费用。 10. 运营方提供餐饮、护理、托养、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服务,应遵循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应接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监督管理。 11. 运营方应当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安全、法律责任。运营方应主动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运营方严格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财务收支核算,建立相应台账,提高管理效益;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权属方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12. 运营方在协议期内承担日常损耗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运营方不得出租、出借、处置残疾人服务设施资产,不得以残疾人服务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担保,不得从事残疾人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13. 运营方在利用权属方闲置用地新(改、扩)建或添附残疾人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权属方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应在协议约定,运营方新(改、扩)建或添附的权属方服务设施所有权归权属方所有,在协议期满后无偿移交权属方。不得违规向外出租出借设施设备。 14. 运营方应当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培训等服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5. 协议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权属方提交解除协议书面申请,由权属方组织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评估(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经公告60天后无债权债务纠纷情形的,在已经制定稳妥的残疾人安置方案后,可依法解除协议。 16. 协议期满的,双方应在协议到期3个月前,共同制定并向同级政府提交残疾人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确保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后依法终止协议。 17. 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属方可依法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18. 在正式运营之前,权属方和运营方应共同对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合作运营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政府所有。 19. 运营方在协议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受损失。不得超出规划使用性质和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本项目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20. 项目运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运营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的,项目所有资产(含运营方装修或改扩建成果)归权属方所有,运营方不得拆卸、搬迁或要求补偿,在保证机构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资产给权属方。 21. 运营方因企业自身原因运营不善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不予退回运营方已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并要求运营方赔偿因此给权属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2. 运营方进场要进行的投资概算有:对康复中心楼内教室等进行改造,费用约4万元。康复中心院内环境的绿化、亮化、硬化,建大门、停车场、围墙、排水管改造等,费用约5万元。 23. 城区残联、民政、卫健、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4. 其他约定详见运营协议(范本),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权属方所有。 25.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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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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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武鸣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楼2-4层公开征集运营方项目(GXCQJY24-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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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145D1210304 | 挂牌价格 | 87,6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度设施使用费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10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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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本项目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东鸣北路5号,即城区市场监督局东北面,其中五楼为权属方机关办公场地,现拟运营场地为武鸣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楼二、三、四共三层楼,约1328㎡。二层建筑面积454.57㎡,可作为脑瘫康复训练室、智力孤独训练室、听力言语训练室、肢体康复训练室及个别化训练室;三层建筑面积438.76㎡,可作为康复人员用房。四层建筑面积438.76㎡,可作为智力孤独咨询室、脑瘫咨询室、肢体康复咨询室、视力康复咨询室、综合康复咨询室、听力言语咨询室、社区康复指导室及测听室/隔音室。运营期限:10年(首年免缴设施使用费)。 城区康复中心大院已完成建筑主体、简单装修及消防工程建设、院内道路硬化、院内篮球场、监控设备及部分围栏等工程,配有康复设备一批,已具备基本运营条件。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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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87,600 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运营方在被确认为运营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意向运营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意向运营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权属方签订运营协议(详见附件),并按协议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3.运营方须按运营协议约定向权属方指定账户交纳资产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依法登记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养、照料等相关服务的专业资质; 3.具有2年及以上残疾人服务行业或康复医疗、托养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行业从业经历及专业服务团队,运营方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5.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7.意向运营方应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1.运营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专业资质证明; 6. 具有从业经历及专业服务团队证明:①提供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证明意向方为定点机构;②至少4名员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限制职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康复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不限制教师资格证类别),提供至少4套劳动合同、学历证明、资格证明材料; 7.近2年社保缴纳证明; 8.具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的书面承诺;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文件,确认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0.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11.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运营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摁手印的复印件。 2.意向运营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标的按现状征集运营方,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运营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权属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运营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运营方自行承担。 2. 第1年免缴康复中心楼使用费,第2年起至第5年使用费按成交价进行收缴,第6年起至第10年使用费以上一年使用费交纳金额为基础,每满一年递增3%进行收缴。 3. 第1年免缴康复中心楼使用费,主要用于运营方进场后对场地及院内配套设施进行相关升级改造。 4. 运营方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权属方部门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5. 运营方应为具有2年及以上区级、市级或县级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资质单位,入驻城区康复中心楼后,应重新申请评定相应资质,达到入驻前等级标准。 6. 运营方在运营标的中应投入的具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的人员不少于5人(限专职人员)。 7. 运营方运营时应接收各类残疾儿童综合能力规模分别不低于20人。 8. 运营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残疾人能力评估、服务档案等规章制度,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9. 运营方应落实公建民营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兜底保障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标准服务费用,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范围内的费用。 10. 运营方提供餐饮、护理、托养、康复训练、就业培训等服务,应遵循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应接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指导、监督管理。 11. 运营方应当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安全、法律责任。运营方应主动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运营方严格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财务收支核算,建立相应台账,提高管理效益;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权属方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12. 运营方在协议期内承担日常损耗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运营方不得出租、出借、处置残疾人服务设施资产,不得以残疾人服务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担保,不得从事残疾人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13. 运营方在利用权属方闲置用地新(改、扩)建或添附残疾人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权属方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应在协议约定,运营方新(改、扩)建或添附的权属方服务设施所有权归权属方所有,在协议期满后无偿移交权属方。不得违规向外出租出借设施设备。 14. 运营方应当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培训等服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5. 协议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权属方提交解除协议书面申请,由权属方组织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评估(费用由运营方承担),经公告60天后无债权债务纠纷情形的,在已经制定稳妥的残疾人安置方案后,可依法解除协议。 16. 协议期满的,双方应在协议到期3个月前,共同制定并向同级政府提交残疾人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确保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后依法终止协议。 17. 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属方可依法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承担。 18. 在正式运营之前,权属方和运营方应共同对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合作运营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政府所有。 19. 运营方在协议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受损失。不得超出规划使用性质和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本项目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20. 项目运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运营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的,项目所有资产(含运营方装修或改扩建成果)归权属方所有,运营方不得拆卸、搬迁或要求补偿,在保证机构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资产给权属方。 21. 运营方因企业自身原因运营不善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不予退回运营方已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并要求运营方赔偿因此给权属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2. 运营方进场要进行的投资概算有:对康复中心楼内教室等进行改造,费用约4万元。康复中心院内环境的绿化、亮化、硬化,建大门、停车场、围墙、排水管改造等,费用约5万元。 23. 城区残联、民政、卫健、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4. 其他约定详见运营协议(范本),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权属方所有。 25.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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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运营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4.意向运营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运营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权属方的黑名单,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运营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权属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额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运营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运营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权属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运营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权属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权属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运营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运营方违反其在申请报名、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运营方提交《运营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经营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6)意向运营方被确认为意向运营方后,明确表示放弃经营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运营方被确认为意向运营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运营协议的; (8)运营协议生效后,意向运营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运营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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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运营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权属方签订运营协议。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771-5837325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937718770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2856762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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